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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

发布时间:2012-05-29

【法规分类号】A155002200316

【标题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

【时效性】有效

【颁布单位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

【颁布日期】2003.07.10

【实施日期】2003.08.01

【失效日期】

【内容分类】房屋管理

【文号】京国土房管征(2003)606号

【题注】

【正文】
    第一条  根据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(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)第十四条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    第二条  拆迁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(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),按照本规则计算。
    第三条  房屋拆迁补偿价,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、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;计算公式为:
    房屋拆迁补偿价=宅基地区位补偿价×宅基地面积+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
    宅基地面积按照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确定;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,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,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。
    第四条 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-房屋重置成新均价)×户均安置面积
   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=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户均宅基地面积
   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,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、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、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。
   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,是指一定时间、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,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~700元/平方米幅度内确定。
    户均安置面积,按照100~150平方米控制,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、农民居住情况确定。
    户均宅基地面积,原则上暂统一按0.3亩(200平方米)计算。
   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,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,可以参照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)确定。
    第五条  按照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,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,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、定向安置房屋价。
    第六条 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《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》(京房地评字〔1996〕573号)和《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》(京房地评字〔1996〕655号)执行。
    第七条  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。